文/陳慧珊
談「表演藝術」前,先了解一下「表演」。
中文學問博大精深,「表演」一詞可涵蓋的意義很難以三言兩語斷言。
若單從字面來看,「表演」可指演出者在閱聽者[1]面前所進行的表現與演出。然而,這般解釋不免望文生義,不夠精確。
從英文來理解「表演」,似乎能明確些。
以Acting而言,「表演」乃指戲劇相關活動中的戲劇性演繹、詮釋行為。至於戲劇相關活動,廣義而言,電視、電影、廣播等皆可概括;狹義而言,便是專指劇場(theatre)、話劇(play)、舞台劇(stage drama)等。這種表演多建構在戲劇文本[2]之上,之中固然也會涉及非戲劇性的元素――如音樂、舞蹈、美術等,但多屬輔助或陪襯性質,主要訴求仍偏重在戲劇性的演繹、文本的詮釋上。
以Performing [3]而言,「表演」乃指藉由肢體動作、聲音語言、面部表情等方面的特殊技藝或專長,在閱聽者面前,演繹具體的人事物或詮釋抽象的意念。此種表演定義有兩大特點:其一,因表演者傳達的載體[4]包含肢體動作、聲音語言、面部表情等,無論在感官方面或精神層次上,在在能與閱聽者有各方不同面向的交流、互動,能傳達出深淺不一的感染力:其二,因強調表演者與閱聽者在當下所共享的時間與空間,其即時性、即興性與互動性特別明顯。
由此可知,「表演藝術」的定位無法被侷限在單一範疇;廣義來說,至少可概括戲劇、音樂、舞蹈等三大藝術類別。而我國歷史源遠流長、文化豐厚富饒,表演藝術種類琳瑯滿目,除了前述三大類之外,至少還有戲曲一大類,其下再可涵蓋京劇、崑曲、歌仔戲、客家戲、布袋戲……等。此外,民俗技藝中亦有諸多傳統的藝術可被視為一種表演藝術,如雜技、武術、陣頭、鼓藝、扯鈴等等。
在社會風氣與教育體制等多方因素的影響下,我國表演藝術以戲劇、音樂、舞蹈三大領域形成三足鼎立的態勢由來甚久,影響我國的文化藝術發展甚深。爾後,隨著時代的更迭、國家政策與社會意識形態的變化,戲曲在過去十多年來益發受到重視,許多結合傳統戲曲被新編,加入現代化、跨文化或跨界的元素,甚至與科技等他領域結合,成果相當受到新一代觀眾的喜愛。當代戲曲的改革妙手回春了原本看似已氣若游絲的戲曲發展,表演藝術的「四大天王――戲劇、舞音樂、舞蹈、戲曲」因而逐漸成形。然而,以往常被視為與高雅藝術相對的民俗技藝,近年來更是成為表演藝術的新寵,不論是自行精進轉型朝舞台化、藝術化發展,抑或與他領域跨界交流合作,民俗技藝以驚人的爆發力,在時代潮流、天時地利人和的推波助瀾下,成為表演藝術中最後勢看漲的新起之秀。
值得一提的是,各界對音樂與舞蹈的意義與定位,至今仍有相當大的分歧。音樂長期以來享有得天獨厚的發展優勢,部分音樂界因此得以堅持捍衛所謂的純音樂藝術性,而不願與「表演藝術」為伍,認為音樂在其中會被矮化,只是當作陪襯別人的配角;而此種態度又以西洋古典音樂界最為明顯。受此觀念影響,我國的教育法中,「音像藝術教育」被特別成立於「表演藝術教育」之外,音樂學院也有被獨立設置,不納入表演藝術學院之下。雖然近年來又因網際網絡的發達,全球化、本土化、少子化等諸多內外因素的影響,我國的教育與文化政策上有了培育跨域人才、推動跨域整合等各類多元計畫,音樂與表演藝術、其他藝術、甚至非藝術領域之間的互動,亦有逐漸增溫的趨勢。
至於舞蹈,由於認知上的差異,長期以來便徘徊於藝術領域與體育領域之間。所以我國的表演藝術學院下有舞蹈系,體育學院下也有舞蹈系。
以下用圖示說明我國當代「表演藝術」可含括之五大類別。
圖1: 我國當代「表演藝術」可含括之五大類別
註釋:
[1]「閱聽者」是新聞界、大眾傳播媒體或部分領域的學術界慣用的詞彙,其意義等同於口語所謂的「觀眾」、「聽眾」,對應於英文中的audience 或listener。
[2]「文本」是戲劇、文學領域慣用的詞彙,其意等同於口語所謂的「作品」,對應於英文中的scrip、text、writing等。
[3] Performance雖然在中文也是「表演」,但Performance art不能直接翻譯成「表演藝術」,而是「行為藝術」,後續再論。
[4]「載體」指的是表達、運載、傳輸的工具或媒介等,表演藝術中指稱的「載體」多指身體、聲音、表情、動作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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